一、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李某1(3岁,男)。婚后王某与被告李某,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现已无法共同生活。
婚前被告李某贷款购房一套,登记在李某名下,首付款为被告支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目前尚有房屋贷款未付清。原告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调解结果
本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最终调解结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自愿离婚;
2.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岁;
3.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承担该房屋的剩余贷款;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90万元;
三、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到离婚案件中,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审判实践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计算房屋补偿时,存在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各地或有出台相关的计算标准。
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规定如下: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房屋评估现值以法院委托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对房贷的计算标准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向各银行查询及通过互联网查询等方式了解。上述计算标准是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基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
附:民事调解书(节选)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