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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二审)

2020-05-15 09:44       0 

一、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共同存款及公积金、股票等,双方均称对方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况。结合双方提交的有关银行等证据明细,刘某能够为转移财产的行为做出较为合理的解释,但孙某短时间内多次大额支取款项,显然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且未对该款项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综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对孙某少分,并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酌情确定孙某应向刘某给予补偿款。
 
孙某的上诉理由:刘某多次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其作出合理解释系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为孙某多次大额支取款项即认定其存在隐匿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与事实严重不符。实际上,该款项均用于家庭日常支出、子女抚养教育等,并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代理律师认为:刘某在双方分居之前至分居期间即已多次有规律性提取大额现金,金额总计120万元,但一审法院认定其用于日常生活缺乏合理解释,且孙某支取大额款项目的并非转移,而是用于家庭的一切开支,并有支出单据予以证明。

二、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转移财产的问题,结合双方银行交易明细及转出时间以及提交的现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无不当,认定张某解释较为合理亦无不当。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评析

离婚纠纷中,常见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了多分财产转移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在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是否存在转移或隐匿行为是案件审理的关键。尤其是在双方感情破裂期间,一方若存在一次性的大额取款情况,比如一次性现金取款50万元,又无法说明具体去向的,极易被法院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中,王某支取款项是在双方分居之后,且提交的支出证据与转出款项差额较大,不足以认定其存在大额转账的合理依据,二审法院最终裁定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附:判决书说明(节选)(本案例来源于经办案例)
判决书说明(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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