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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姜某离婚纠纷案(二审)

2020-05-25 10:03       0 

一、案情简介

姜某与金某2015年初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姜1。2016年初,夫妻二人决定购房,其中双方父母分别出资部分购房款,夫妻另贷款若干(离婚时贷款尚未还清)。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于2018年起诉离婚,原告金某诉请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姜1由金某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 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婚后男方姜某父母出资的购房款是借款还是赠与的性质认定上。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庭审中,被告出具其单方跟父母签署的《借款协议》,能够认定被告父母出资的性质为借款,不宜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故认定男方父母的出资款是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偿还。
 
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被告与其父母签署的《借款协议》涉嫌伪造,原告对此借款不知情,且该借款协议签署的时间,约定的利息等均存违背常理之处。

二、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本案中关于存在借款事实以及该笔借款及利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当,予以纠正,撤销该项判决。

三、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其出资款的性质认定以及子女单方签署的借据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婚后父母出资款的性质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关于子女单方签署的借据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还需要考虑两个核心要素: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结合本案,男方父母出资的部分,双方对此款项用于夫妻购房并无异议,但由被告单方签署的《借款协议》,女方对此借款不知情,亦没有签字和事后追认,女方并没有举债的合意;同时该借款协议签署于购房之后,且在原被告婚姻关系紧张期间,存在侵占原告利益的嫌疑;另外鉴于父母子女这种特殊的亲属关系,约定借款利息高达24%,有违常理,该协议是为了应对离婚而与父母串通拟定的虚假协议,二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附:判决书说明(节选)
判决书说明(节选)
判决书说明(节选)
判决书说明(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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