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与韩某原系夫妻关系,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刘某作为原告,要求离婚,同意将孩子抚养权给韩某,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刘某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但是由韩某认为刘某的工资较高,刘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太低,请求法院基于刘某的实际工资进行考量。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500元,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孩子一直由韩某抚养,两人离婚后,孩子继续由韩某抚养较为合适。关于孩子抚养费问题,虽然刘某愿意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但是根据刘某的实际工资数额核算,法院酌定将每月孩子抚养费调整为3500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酌定的每月孩子抚养费调整为3500元是以刘某的实际工资以及北京市生活消费水平为参考,并无不当之处,故驳回了刘某的该项上诉请求。
三、案件评析
离婚纠纷中,涉及孩子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纠纷是常见的情形。其中关于抚养费的问题,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收入以及孩子生活当地的消费水平是较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在本案中,由于刘某的收入较高,法院也参照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进行判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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