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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商某离婚纠纷案(二审)

2020-05-25 09:50       0 

一、案情简介

赵某与商某原系夫妻关系,由于双方感情不和,赵某作为原告要求离婚,并主张商某存在出轨行为,要求商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赵某提供了视频、照片、电话录音等相关的证据,用以证明商某存在出轨行为。但是由于商某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能直接的证明商某存在出轨行为,故法院没有支持赵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是由于出现了不可调和的家庭矛盾,被告也同意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由于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不予以支持。
 
在二审中,赵某提供了视频、照片、电话录音等相关的证据,用以证明商某存在出轨行为。二审法院认为,上述该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商某存在出轨行为,作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赵某,由于证据不足,应当由赵某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三、案件评析

离婚纠纷中,涉及到损害赔偿的纠纷时有发生。其中最重要的是证据的提供以及证据的合法性等问题,《婚姻法》第46条明确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无过错方主张对方存在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该证据的来源应当合法,并且该证据应当保持完整且直接。
 
正如本案,赵某虽然提供了视频、照片、电话录音证据,但是并不能直接证明商某存在出轨的行为。即便是商某在电话录音中承认存在出轨的事实,但由于商某承认出轨的事实是在赵某和商某争吵的情况下作出的,故法院没有采信。当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时,即便是一方存在出轨的事实,根据现行《婚姻法》第46条规定仍需达到“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的程度,否则法院很难予以支持。
 
附:判决书(节选)【该案例来源于经办案例】
调解书说明(节选)
调解书说明(节选)
调解书说明(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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