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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案例CASE

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夫妻财产性质认定(五)

2020-09-14 09:14       0 
第三,不利于保护父母和其他继承人的合法利益。前文已经阐述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父母的财产权益,但是,对父母财产权益的保护是否一定要通过推定其出资的意思为赠与来实现?本文认为未必。如果父母将自己多年积累的积蓄拿给子女买房,但子女购房后对父母不孝,在已经推定为赠与且无法撤销的情况下,父母可能会陷入真正的人财两空的绝境。相反,《继承法》对父母财产保护的态度就值得借鉴,通过遗嘱和遗赠的方式,让父母有权选择根据子女是否尽到赡养义务来决定是否将财产给予子女继承。这样的模式,既能督促子女尽到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尊重了父母的意思自治,还能鼓励子女独立自主和努力奋斗。换一个角度来说,在父母有多个子女的情况下,如果将父母的出资简单推定为赠与,无疑剥夺了其他继承人一部分财产权益,对其他继承人也并不公平。因此,在个案裁判中必须推定父母出资的意思表示内容时,与直接推定为赠与相比,不如优先推定为借贷关系,在父母逝世时,父母对子女的债权,作为父母的财产由继承人予以继承。这样,如果子女仅为一人时,并不影响子女的实际权益,在保障父母权益的同时,也并不损害其他继承人利益。

四、通过产权登记来认定赠与意思的模式应予摈弃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包含的两款内容,主要是根据父母出资的内容差异、产权登记的不同情况来对夫妻房产进行法律上的归属判断,其落脚点指向对夫妻房产是否属于共有财产或共有财产属按份还是共同共有的判断,实质上是将产权登记作为确定父母出资的意思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的根据。本文认为,这种想当然的立法模式应该予以摈弃。
 
首先,在能确定赠与意思的前提下,产权登记在产权的归属确定上就并无任何意义。“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是借贷关系的,则应当按照借贷关系处理。”[9]
 
[9]吴晓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探析》,《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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