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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借子女名义购买的房屋,到底归属于谁?(一)

2020-09-15 08:49       0 
目前,由于房价的高昂、房屋限购政策、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实施,很多人为获得优惠的购房资格,不惜冒险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尤其在父母与子女之间这种特殊的亲情关系下,借名买房的案件更是比比皆是。由于这种特殊的亲情关系,父母借子女名义购买的房屋,到底属于对子女的赠与还是属于借名买房的关系,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下面小编结合实践中的几个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解答。

案例一

因父母子女间的特殊关系,应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则。仅有父母子女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无其他证据可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父母与其子女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涉案房屋的出资,可以认为是对其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2019)京02民终560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对于借名买房一节。首先,张某与王某于2009年2月28日登记结婚,2009年8月8日,张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涉案房屋。因涉案房屋系张某婚后购买,且未有证据显示张某与王某采取分别财产制,故根据我国《物权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般应认定涉案房屋为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戴某系张某的母亲,其主张存在借名买房,应承担举证责任。本院认为,戴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此主张,理由有二,分述如下:戴某的转账行为与购房行为不存在直接的关联性,此为其一;戴某转账金额与每月还贷金额不能一一对应,故本院无法认定还贷金额全部来自戴某之转账,此为其二。再次,一般来说,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是否存在时,借名买房合同是需要审查的重要事实。本案中,借名买房协议的主体系戴某与张某,王某对该协议内容不予认可,且戴某、张某亦明确表示王某不知道该份协议内容。涉案房屋涉及到王某的重大利益,而本案中戴某与张某并未向王某就协议内容进行披露。协议上亦未有王某的签字、确认,考虑到戴某与张某为母女关系,基于以上理由,戴某关于301房屋系借名买房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中,虽然戴某为张某购买房屋提供了部分首付款,但在未认定张某与戴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情形、且张某还贷与戴某相应转账无法一一对应的情形下,难以认定戴某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全部购房款。故涉案房屋明显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情形,不应被认定为张某个人财产,因涉案房屋还贷行为发生于张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涉案房屋其余款项应视为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因此,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二

父母子女间存在借名合同的情况下,结合涉案房屋存在优惠事实、房屋的出资均是由借名人支付以及房屋交付后由借名人实际使用等因素综合认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涉案房屋归借名人所有。
 
例如(2017)京02民终9830号民事判决书,石某与王某2系夫妻,与王某1与刘某1系王某2的父母,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1、刘某1与王某2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法院认为:第一,王某1、刘某1提交的《关于房产的约定》,从其内容可以看出王某1借用王某2名义购房的意思表示;第二,王某1所在单位富源盛达房地产公司就涉案房屋的购买及优惠情况所出具的证明,经核实,其证明内容情况属实;第三,为了支付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王某1、刘某1将其老家的住房出卖,并向其他亲朋借款。如此行事的理由解释为系王某1、刘某1夫妻二人欲在北京购房,也符合常理的。王某1、刘某1将老家的房屋出卖后,涉案房屋交房后一直由二人使用;第四,从石某的回答来看,其对于购房款的出资和来源并不清楚。对于购房这种家庭的重大事项,石某的回答却模棱两可,有违常理。综上,王某1、刘某1关于借名购房的主张,证据充分,法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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