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小编经过检索,发现不少法院的观点认为:关于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根据罪责自负的法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犯罪行为所负赔偿之债,原则上应属实施犯罪行为一方之个人债务,但存在例外情形。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方配偶未控制车辆,亦未实施交通肇事行为且与交通肇事无刑法上之因果关系,其不是犯罪行为人,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认定肇事方承担交通肇事犯罪产生的民事责任,其解决的是对外赔偿的问题,而不是夫妻双方内部责任承担的问题。也就是说,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因被害人仅起诉肇事方,未将肇事方配偶列为被告,因此,法院仅对交通事故的成立及损害赔偿数额进行认定。只有在被害人将肇事方和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时,法院才进一步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内部如何分担?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未规定可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的情形,故即使是夫妻共同债务,若是生效判决中只确认由肇事方承担债务,则在执行中不能直接追加肇事方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被害人可以起诉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肇事方及其配偶一并承担赔偿责任。清偿债务后,夫或妻可以该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为由提起诉讼,向另一方追偿。关于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以“运行支配” 与“运行利益归属” 作为判断标准。所谓运行支配,即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所谓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利益。其中对于“运行利益”的认定,除了谋取经济利益之外,还应当包括机动车的运行为家庭带来的生活便利甚至享受。这种“便利”应涵盖日常生活的种种便利,如接送夫或妻一方上下班,接送小孩上学,为家庭购物等等。总之,机动车只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就应当视为家庭生活的一部分,机动车的运行利益应当视为夫妻共享,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值得一提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离婚后仍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责任。
回到本案,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李某驾驶大货车系为从事运输赚取运费,发生交通事故时系李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运费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其因驾驶大货车发生的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也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交通事故赔偿款项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某负担一半。之后因李某作为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产生了较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也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由李某、王某分担,但考虑到该笔利息产生的原因主要系因李某未能及时履行判决所致,故利息部分应由李某分担较大份额,王某分担较小份额,对于李某过高的请求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三、总结
判断交通事故所负债务的性质,归根到底是考虑机动车运行利益的归属。如果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夫妻共同分享了机动车运行利益,那么随之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负担,即使离婚,也不能免除偿还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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